网站首页|部门概况|工作指南|政策法规|纪检新闻|廉政教育|学习专栏|规章制度|风险防控|廉洁文化|信访举报|下载中心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 10-2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10-21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科... 10-16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学... 10-16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出... 10-16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学术科研类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大[2011]113号)
2015-10-16 16:43   审核人:

民大〔2011113

 

广 西 民 族 大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419日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20115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技术(专利)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技术入股;

(三)技术或成果投入试验或生产。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校科技成果(主要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指的是,完成学校科研任务(包括由学校组织申报或以学院、部、处、馆、所、中心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课题),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设备、工作时间、场所等)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持有者是学校而不是某个人

第五条 学校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者,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六条 为加快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者和参与者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校(科研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学校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与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及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九条 学校每年提供一定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鼓励学校科技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领办科技企业。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技术服务所产生的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益(本办法中的“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咨询服务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分配既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要考虑学校整体发展,还应能调动部门和个人的积极性。

1.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的收益分配:70%归成果完成人(多人合作的成果由负责人合理进行二次分配),20%归学校(其中5%作为科研管理费),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与外单位合作的成果(已在学校科研处备案),转让成功后,学校从本校应得的收益中,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2.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对外入股时,技术股份每次收益的分配:60%归成果完成人、30%归学校(其中5%作为科研管理费)、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3.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收益分配:75%归成果完成人(多人合作的成果由负责人合理进行二次分配),15%归学校(其中5%作为科研管理费),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机构)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充当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与中介的合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成果完成人承担70%,学校承担20%,所在单位承担10%)。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学校连续五年从实施该课题科技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拿出其中的5%对完成该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与外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也要保守技术秘密。任何人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责令改正,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民大[2006]135号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成果转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5月12印发 

                                                       

 校对:何玉艳  录入:何玉艳  排版:卢珍华 (共印70份) 

关闭窗口
 
 
 

广西民族大学 纪委监察室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