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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类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大[2009]16号)
2015-10-16 16:40   审核人:

民大[2009]16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术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1月8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教师和专业研究人员著书立说,推动学校研究成果传播,扩大学校影响,特设立广西民族大学出版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所完成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等出版发行,推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出版基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广西民族大学出版基金,由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每年预算一定额度作为专项出版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校友及个人捐赠。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出版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版基金主要资助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而出版发行亏损的优秀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书稿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

2.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学术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专著、编著、译著;

   3.著作的第一作者或主编必须是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属多人时,必须出具有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

4.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不违背国家著作权法。

5.下列情况不在资助范围内: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普及类、传记类、软件类、音像制品类、论文汇编类及文学作品类、音乐作品类、美术作品类。

6.凡正式接受该项基金资助的人员,从接受资助之年算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基金资助。

第六条  基金资助标准及额度

1.资助出版金额以弥补出版亏损为原则,根据学校每年的预算和著作的学术价值、拟出版的出版社、著作字数等因素,确定每种著作的资助额度。在《广西民族大学出版社分级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目录》)A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1000元,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分级目录》B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800元,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在《分级目录》C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600元,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于学术价值特别重大的著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后也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及额度。

2.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只用于出版亏损补贴,不得用于其他经费开支(如差旅费、稿费等)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及评审

 

第七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确定,采取著作权所有者自愿申请、所在部门推荐、出版社初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的方式。

第八条 著作权所有者需填写《广西民族大学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著作书稿、专家推荐书、出版社初审意见等),内容真实可信,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申请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鉴定,然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十条 通过评审列为资助对象的学术著作,由学校科研处向全校张榜公示10天,在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由学校以文件的方式最终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获得出版资助的作者,应及时与科研处签订《广西民族大学出版基金资助合同书》,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书,然后凭正式出版合同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手续。作者、出版社、科研处三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以确保著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出版发行。

第四章  基金资助著作的出版及使用

 

第十二条 受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著作封面左上角、书脊上方、封底上方三处署名“相思湖学术论丛”(由科研处提供设计样版)。凡不同意标明该字样和徽标的,不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获基金资助的作者必须承诺,在著作正式出版后,须送交100本给学校科研处,30本给学校图书馆,以作存档、展览及对外学术交流之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作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从确认时间起,作者在五年之内不能再次申请本基金,学校有权追回所获资助金额,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广西民族学院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民院科发[2003]2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出版基金  管理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月15印发 

                                                       

 校对:何玉艳  录入:何玉艳  排版: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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