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8]21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2008年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校教职工科学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根据《广西民族大学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授予我校教职工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广西民族大学科技进步奖”和“广西民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类。
第四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报成果奖的要求:
1.报奖成果的第一作者应是我校教职员工(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并且成果已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2.报奖成果必须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或通过技术鉴定;
3.学术上具有创新性或先进性,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多卷本著作一般按整体申报,出版的时间以最后一卷为准;特殊情况可按分卷分年份申报;
5.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为整体申报,只能申报其中一本具有主题书名的著作;
6.多人撰稿的论文集,不宜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应由其中每篇论文的作者申报论文类奖励;
7.作为系列论文的成果申报,必须是同一主题发表在同类刊物的多篇论文。
8.以下科研成果不在受理范围:
(1)著作权存在争议者;
(2)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3)教材类成果;
(4)以外国文字出版而全无汉字翻译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5)已获得厅局级以上的奖励成果;
(6)无使用单位证明材料的推广应用类科研成果;
(7)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有关规定的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评审标准
1.一等奖
(1)学术专著:观点和内容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或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学术论文:选题有重大意义,研究难度大,内容有重要创新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或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或区内首创;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二等奖
(1)学术专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或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或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有较突出贡献,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2)学术论文:选题有重大意义,内容有创新性,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引起社会或学术界的重视;或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有较突出贡献,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3)科学技术成果:达到区内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专家的较高评价;或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三等奖
(1)学术著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对所研究的理论问题作出富有新意的阐释;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2)学术论文:选题有意义,内容有新意,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水平;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3)科学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在通知申报期限内,由成果主要完成者填写《广西民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申报书》一式两份,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含成果原始材料,专家推荐书等),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评选结果由学校核定公示,公示期为15天。若有异议,要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报告科研处。
4.最后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
第八条 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等级奖金按《广西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度发放。
第九条 在申报、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获奖者的奖励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民族学院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民院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成果 评审 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