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8]18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2008年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完善我校科研管理制度,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高校教师在履行好教学职责的同时,必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要求,我校科研工作在高度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应用性、对策性研究,积极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努力建设一支学科、学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充分发挥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 学校对教师在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对高档次项目、高水平成果和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 广辟科研经费渠道。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大力拓展横向合作领域,争取承担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专利成果的申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二章 科研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科研工作实行校、院(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一般以学院、部、处、馆、所、中心和研究室、课题组为单位进行。根据需要,可成立跨学科跨单位的课题组。
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的开展,提升我校的科研特色和优势,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一些专门的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能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
(四)具有满足科研工作的基本物质条件;
(五)每年应承担有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完成一定数量达到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研究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及管理:
(一)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机构,由学校讨论决定或批准成立。
(二)二级单位管理的研究机构,由相关单位申报,科研处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这一类研究机构,学校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安排相关用房设施,不安排日常维持经费。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机构评价制度。学校管理部门对科研机构完成科研、教学任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研究机构,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管理不善、长期不出研究成果的研究机构,应予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科协和社科联的沟通、联络和协调作用,督促和鼓励各民间学术团体积极开展各种科研活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各种类型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国际合作项目,来自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各单位和课题组三级管理。科研处统一管理全校各类科研项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横向合作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实行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选聘课题组成员,并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书支配科研经费,每年向资助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科研成果。项目确定后未经委托单位或下达机关同意,不得改变选题或研究方向。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终止项目研究。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向外承担研究项目;经学校同意向外承担的研究项目,要报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为纵向经费,其余为横向经费。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课题负责人协同管理,其中纵向经费由科研处监督使用,横向经费由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经费、重点科研项目经费、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科研奖励经费、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科研差旅费、学校科协和社科联活动经费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规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挪用、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无故超期不完成项目等问题,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负责人的,即终止资助,追缴挪用款,并收回余款。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提交。科研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成果样品、专利、文艺作品、鉴定成果、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课题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研究报告及成果。需上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最终报告和申请鉴定的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提交。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结项评审、鉴定,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进行。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项目,由学校与委托单位共同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上级下达的项目和协作项目,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鉴定。提交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最终报告,必须经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
(二)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等有关技术材料;
(三)使用报告,测试、检测证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五)成果新颖性、技术水平、国内外对比查新报告或经批准鉴定单位认可的对比情况材料;
(六)成果鉴定大纲(新产品定型成果项目,除具备上述(一)至(五)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有设计总图、质量审查报告、产品标准、标准化审查报告、成本分析报告、用户意见、产品使用说明书、工艺文件、环境保护措施说明等材料)。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和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填写《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审批表》。具体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所在单位派有关人员参加。科研成果在取得评审意见或鉴定书之后,科研处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归档和统计:
(一)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登记和归档。其中文字部分(包括调研报告、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或专题设计、实施计划、年度或阶段业务报告等)以及原始资料( 包括分析与测试数据、工作与鉴定记录、图件、图表、照片及科研设备说明书等)统一由课题组交科研处验收立卷,由校档案室归档;实物、样机由研制单位保管使用。凡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登载的论文,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均上交两份(一份交科研处,一份交学校档案室)。(二)由科研处负责全校的成果统计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把上一年度的成果登记表报送科研处。未经科研处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学校在评定职称、评奖、奖励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不管是哪一级管理的项目,统一由科研处负责办理。成果转让的经济收入和分配,按《广西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广西民族学院科学研究管理条例》(民院科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学研究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