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6]142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科 学 技 术 保 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科技成果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和学校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三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列入学校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1.影响学校技术在国内外的先进程度;
2.失去学校技术的独立性;
3.损害学校的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四条 科技成果划密方法,参照《国家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进行。
第五条 对于确定为国家或学校秘密的科技成果,要按《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及时填写上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学校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1.国内外已经公开;
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我校的声誉、权益;
3.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已经扩散而须采取补救措施的;
3.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4.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协助学校保密办公室管理全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我校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2.按规定审查或审批涉外的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3.协助保密部门检查我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按密级履行保密义务,项目结题、鉴定后,全部材料按密级做好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和学校科学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利用广播、电视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
3.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原则上不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不参观、不拍照。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或转让国家和学校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研人员,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或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院科发[2003]33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学技术 保密 规定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