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6]141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科研课题
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科研课题设备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科研课题设备管理规定
随着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科研课题数量逐年增多,科研经费资助额度也有明显提高,为完成科研任务而购买的仪器设备也随之不断增加。为有效地管好用好这些科研课题设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有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无论其经费来源于何种渠道的项目,均属学校固定资产,由科研处依据资产登记程序对所购设备登记入库为学校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能占为已有。
第二条 凡需购买仪器设备的,不管是否需要招标采购,均需先报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属进口设备的,按国家海关总署《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属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买,课题组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聘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条 课题组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在课题研究期间,课题组成员有权优先使用;未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以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课题组按科研项目计划完成任务(结题)后,由科研处组织课题组所在单位及课题组负责人对该项目所购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进行核查。课题完成后,根据需要,学校有权对这些仪器设备统一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使用。如课题组继续对项目进行续研究或承担新的同类课题,该设备可优先留用。
第五条 课题组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集中保管,专人维护。课题组成员使用时,必须有使用记录、借出和归还手续。因研究需要借仪器外出使用的,应有审批和借出期限,到期立即归还,不能私放家里。凡不经借出登记而私自使用的,视为挪用公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课题组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要加强对这些仪器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因疏于防范,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损坏等,按有关规定给课题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必要的处理,直至赔偿。
第七条 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离退休或调离学校前,应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将所购买或保管的仪器设备组织移交给所在单位或学校其他部门使用和保管,然后凭移交证明材料办理离退休或调离手续。
第八条 需借用非课题经费购买的其他仪器设备进行课题研究的,应按《广西民族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民院科发[2003]32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研课题 设备 管理 规定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