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6]140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合法使用学校持有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持有的知识产权是指执行我校交付的任务和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技术及商业秘密等。包括:
1.专利技术及准备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工程设计、新工艺、新配方和新设计;
2.通过鉴定的技术成果以及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信息;
3.学术专著、论文、规章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总结以及不宜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4.本校的校名和标识,学校及所属单位已申请注册的商标;
5.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所指的范围: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
2.获得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或学校资助(包括资金、硬件、设备、仪器、保密资料等)及鉴定技术合同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
3.离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及工作调动人员在离岗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
4.在校学生以及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其学习或工作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所撰写的论文;
5.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者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双方事先没有签订明确权益的协议)。
第四条 应积极宣传和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全校教职工均负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凡学校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如有申请专利价值,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待专利申请日确定之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技术成果鉴定,以保持其新颖性;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第六条 教职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和未经学校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私自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让或提供。
第七条 对学校与境外机构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项目以及学校向境外派员独立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应预先签订协议,明确成果的权益归属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广西民族大学的校名和标识,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借用、冒用。
第九条 本校知识产权各类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实验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资料),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保守国家秘密范围规定,达到国家秘密级的,一律按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管理。
第十条 为积极推广本校持有的知识产权及保护知识产权完成者的权益,发明人及成果完成者、设计者经学校同意可代表学校向外推广实施。本校其他单位和个人若要进行推广实施,需遵守如下规定:
1.须征得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者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双方签订代理推广实施协议后方能进行。
2.凡与外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科技成果实施合同,均应使用规范文本,并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曾参与专利或科技成果工作、熟悉其技术细节,后又离开课题组的教职工,未经学校科研处批准不得单独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但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校内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专利和科学技术成果,需经所有完成单位同意,并达成协议后,方可转让实施。如未达成协议,由学校科研处裁决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发表和出版论著、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均不得泄露学校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因鉴定、评审等必须涉及时,须预先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教职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凡涉及学校持有的知识产权内容的均须按有关要求履行保密审查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转让、实施本校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理请求该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转让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同意时,学校有权根据该转让、实施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强制许可转让或推广该技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进行技术交流、合作、推广等过程中,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联营、合资、开发、转让和服务等活动的,须在相关技术合同或协议文件中写明权益归属、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监督、奖励、制裁
第十六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持有或所有,全校教职工均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对揭发、举报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全校教职工,均享受如下权利:
1.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作品完成者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专利发明人享有对该专利的署名权、实施权和报酬权;
3.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完成人对该成果享有署名权、申报奖励权、推广应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十八条 对于校属知识产权的完成人,该成果可作为其奖励、晋升、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损害学校名誉、造成经济损失、知识产权流失和其他形式的损失;
2.盗窃、泄露或擅自转让、提供、出卖学校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及本校禁止转让的专利、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
3.离退休人员调出、停薪留职和辞职、辞退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其他曾在本校工作和学习过的人员,将学校知识产权在新单位实施或以个人名义转让、提供服务、提出专利申请;
4.外单位人员在本校合作研究,参与我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进行科技交流等项活动中,违反双方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约定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5.将应该归档的知识产权载体据为己有;
6.盗用本校校名、标识、产品注册商标及冒用本校注册刊物名称等进行非法活动;
7.剽窃他人论文、论著及在别人的职务发明成果上署名;
8.其他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犯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知识产权 保护 规定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