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6]136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科技人员
流动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科技人员流动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科技人员流动编制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承办、租赁、领办科技实业及对外科技服务的我校各类科技人员。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我校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申请: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已有良好基础,正在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
(二)在技术应用开发研制中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努力可望在近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走向市场的;
(三)从事承办、租赁、领办科技实业和对外科技服务,已有一定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预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推选申报程序
第四条 推选申报科技人员流动编制每学期进行一次,推选申报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宁缺毋滥、确保效果,学校根据每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情况确定当年科技人员流动人数。
第五条 推选申报工作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学院、部、处、馆、所、中心或同行专家推荐,学校科研处广泛听取和充分注重同行专家的意见,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报学校领导审定。
管 理
第六条 流动编制的科技人员在任期内的日常事务由学校科研处负责,所在学院、部、处、馆、所、中心协助督促检查,以保证其科技工作能顺利开展。
第七条 凡涉及到流动编制科技人员原来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由所在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商讨解决,本单位教师所增加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或需外聘教师工作量酬金由教务处按《广西民族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核发。
第八条 流动编制科技人员任期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重大课题研究或从事承办、租赁、领办科技实业的人员,受聘为科技实体的技术骨干人员,其工作任期可达两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重新聘任。
第九条 凡是确定为流动编制科技人员和从事科技实业人员,均应与学校签订科技人员流动编制合同书(由科研处承办),明确任期内的任务、目标、责任、待遇、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确定为流动编制科技人员,期满后要向学校提交聘期内的工作总结、完成的成果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一条 能履行合同的流动编制科技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同级别的教师各种待遇(包括教学工作量减免计算、岗位津贴、奖励、职称评聘、住房、医疗等)。
第十二条 学校努力为流动编制科技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尽量使他们能专心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配备助手;对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应优先给予支持与照顾;鼓励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到国内技术先进的单位参观考察。
第十三条 对流动编制科技人员在任期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较大经济效益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或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民院科发[2003]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人员 流动编制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