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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类
关于印发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大〔2011〕341号)
2015-10-19 16:05   审核人:

关于印发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大〔2011341号)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民族大学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推动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民族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学术假申请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副教授或教授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含五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学效果良好,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专任教师。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优先享受学术假:

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业绩显著,教龄已满25年或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或负责撰写省部级、国家级教材。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一)申请时间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使用学术假必须提前申请,上半年在4月底前申请下半年的学术假,下半年10月底前申请第二年上半年的学术假。 

(二)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学术假条件的教师,本人应填写并向学院提交《广西民族大学教师学术假申请表》。

2.学院初审。

3.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根据条件签署意见。

4.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投票。

5.学校领导审定。

三、学术假期限和名额

(一)申请学术假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期学术假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安排跨学期或分段使用;周期内有6个月及以上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访问或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学习、进修者,视为享受了学术假,再次休学术假的周期从其返校之日重新计算。

(二)全校每年审批学术假16人左右。

四、待遇

1.学术假期间原则上免除教学任务或所担任的管理工作。

2.学术假期间由学校发放3000元的学术调研费。

3.学术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五、考核

对休学术假教师的考核,以学术、科研活动计划的完成情况为依据。教师休学术假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交出有关成果材料或实物,由科研处整理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享受学术假期间发放的学术调研费和岗位津贴。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民族大学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民大[2011]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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