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招生录取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招生录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监督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硕士、博士及学校所有向社会招录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制
第四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在上级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纪委和监督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设立非常设机构——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招生期间进驻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71-3260100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对学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尤其是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招生“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执行招生工作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监督 “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十严禁”(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档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等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生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十一条 审查学校招生预录名单和退档名单,重点是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督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监督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督人员进驻现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按照“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要求,选拔群众信任、作风正派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监督工作,招生监督人员上岗前开展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制度。招生监督办公室对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监督的内容、范畴、方法和方式,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到疑难问题或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建档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必须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记录、监督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