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民大党发〔201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加强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与协作。
第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干部群众,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须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决定文件;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干部的推荐工作;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的引进,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审定学校预算内100 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未列入年度预算的30 万元及以上追加预算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十一)审定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常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由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其中干部人事问题需要在会前经过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和纪检工作的常委集体酝酿。
第十四条 拟提交常委会研究的材料,除需要保密的以外,一般应提前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会议实行回避制,凡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利益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其中干部人事议题的回避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
(四)会议实行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或决议,与会人员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以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适当听取意见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秉公议事、务求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机密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策前,一般应经过组织调查研究、拟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
干部人事问题要听取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应集体研究决策。召开会议时,由有关议题和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同志报告情况,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与会的常委进行表决。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表决。
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常委会进行决策前,应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的与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与会的常委应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实行常委会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常委会的过程中,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表决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管某项工作的领导未参加常委会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可实行常委会票决制。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集体决定认真执行,不得向干部群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按规定上报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发布的常委会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一)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以学校党的委员会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上报;
(二)有常委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决议传达给缺席会议的人员;
(三)需要在学校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的委员会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四)涉及面广的一般事项,以常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经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实行票决后,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六)涉及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组织实施的常委会决定,应明确承办人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常委会决定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和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应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每年召开1—2 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要建立向全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 次;校长每年要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常委会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应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来得及召开常委会研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事后不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的;
(四)未向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常委会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