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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
广西民族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实施办法(民大〔2014〕265号 )
2016-09-05 10:36   审核人:

广西民族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实施办法

 

民大〔2014265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促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实践以“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课程名称作为我校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课程,计1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每个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周或20天。 

第四条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推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课程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调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社会实践课程由“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课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教务处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组织开展授课、安全教育以及评优表彰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要做好课程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参与课程的教师分为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或团委负责人担任,带队教师条件不限,指导教师可以兼任带队教师。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内容包括:社会服务和社会调查两类项目。社会服务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政策宣讲、法律援助、义务支教、医疗卫生服务、生产劳动、科技兴农、文艺演出等活动,如寒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两会一节”等重大志愿服务活动以及重大校园文化竞赛活动等。社会调查是指结合社会的热点问题和自身实际确定某个调研课题,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撰写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体实践与团队实践。个体实践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利用各种节假日自行进行实践。团队实践由校团委或院团委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照团队社会实践有关办法执行。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寒暑假。每位学生均需通过个体实践或团队实践的形式,参加至少一次社会调查并提交至少一篇社会调查报告,参加至少一次社会服务,同时填报《课程学习登记表》,学生成绩由指导老师和带队教师根据实际表现和报告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于每年4月前完成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选拔工作,组织指导教师向本科二年级学生发布社会实践选题。5月,学生根据社会实践选题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指导教师审批,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最多指导100名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的申报材料,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指导性意见。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根据学校正常选课时段选定社会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每年寒暑假或大型活动期间,学校团委或各学院组织开展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发布团队社会实践信息,并负责进行组织、动员、培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要求学生参加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前购买保险,以及实践地相关信息的前期调研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安排一定课时讲授社会实践相关事宜,同时提倡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申报的课题和实践内容,开展社会实践方面的经验交流、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四章  考核管理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课程考核形式为考查。课程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各级学生人数均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其中,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六条  学生于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社会实践成果以《课程学习登记表》和调查报告的形式交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按实际表现和调查报告质量评定成绩,报学校审核后完成成绩登录工作。调查报告及评定成绩原始材料由各学院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课程中若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指导教师可直接将具体情况报相关学院,由学院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教务处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课程教学工作总量按32学时进行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当年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实际选课人数由校团委组织核算并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团委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不可用专业实习、研究项目、参赛经历等形式替代,其选课计划、成果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等学分认定工作统一安排在第三学年。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课程可多次参加,其考核以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和实际表现为主,不可用简单的实践总结、心得体会等替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级本科生开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课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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