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民大〔2013〕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包括专科起点本科、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学位)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按照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通过治疗可以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与暂缓注册手续,否则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七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标准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一般为,本科4年,专科起点本科2年,专科3年;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执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3-6年,专科起点本科2-4年,专科3-5年,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第二学位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学习年限相同。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重新学习并考核合格,亦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记分方式分为百分制、十分制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A、B、C、D、F两种。具体换算如下:
(一)等级制和百分制换算
记分方式 |
成绩 |
成绩 |
成绩 |
成绩 |
成绩 |
等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等级制 |
A |
B |
C |
D |
F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0 |
(二)十分制和百分制换算
第十一条学校用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绩点数以0.1为最小单位,计算公式为:0.1X-5。其中,X表示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不及格课程的绩点数规定为零,不须计算。具体换算如下:
成绩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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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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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99 |
98 |
97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绩点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4.0 |
成绩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绩点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0 |
成绩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绩点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2.0 |
成绩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绩点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成绩 |
59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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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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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课程缓考、补考与重新学习
(一)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二)学生期末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考核成绩统一按60分计,绩点统一以1.0计,并取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三)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四)同一课程缓考只允许申请一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1.某门课程请假、缺课达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不予参加期末考核的;
2.凡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缺量达三分之一或有一半不合格,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的;
3.某门课程无故旷考或考核违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补考的;
4.不及格,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
(六)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多次重新学习的课程,记载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学分。
(七)重新学习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免听”和“免修”
(一)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含3.5)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免听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本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10%。
(二)通识必修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三)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转学、转专业、降级、留级、跳级、复学等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须于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五)辅修第二专业或辅修第二学位,所修专业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训练者,经学校医院证明(含:时间期限),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参加体育保健课情况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十五条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一)单独设置专科起点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不能申请以专业阶段课程成绩换算成为本科阶段课程成绩。
(二)没有单独设置专科起点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专科阶段开设的课程,到本科阶段仍然开设的,可以申请以专科阶段课程成绩换算成为本科阶段相应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换算办法为:
1.本科阶段专业课成绩=专科阶段课程成绩乘以系数0.9。
2.本科阶段通识课成绩=专科阶段课程成绩乘以系数1.0。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学期所学课程成绩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入伍时为非毕业班学生,本学期所修课程可申请免试,课程成绩以75分计。
(二)入伍时为毕业班学生,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和毕业实习(毕业实践)外,本学期所修其它课程可申请免试,课程成绩以75分计。同时可申请在服役部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和毕业实习(毕业实践),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答辩和考核。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各项活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其成绩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要求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日常体育训练,所在学期各门课程成绩乘以系数1.5进行换算,换算后成绩大于75分的按75分计,换算前课程成绩大于75分的按换算前课程成绩计。
(二)高水平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每一次集体竞赛每一名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根据所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申请免试相当于5个学分的相应课程,课程成绩按75分计。
(三)必修课不能申请免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毕业实习(毕业实践)不能申请乘以系数换算成绩和免试,只能按实际成绩计。
第五章 请假、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出请假书面申请。请病假须附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各学院办公室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一周以内,由各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各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转校领导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在校上课的学生,请假、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3学时计算;在毕业实习、野外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要求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重新调整考试座位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打逗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八)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九)其他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试卷、答卷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个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十三)其他由监考人员、评卷教师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具体手续,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然后由转出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签字;报送学校教务处、校领导审批;
(二)申请转入(或转出)我校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转出(或转入)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签定书等;因病转学的,须提交转入(或转出)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广西区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四)跨省区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七)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三条已办理转专业、转学学生,转出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转入不同科类专业的;
(五)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六)通过征集志愿、调剂志愿录取的;
(七)应当予以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伤、病经学校批准,一年休学未能治愈伤病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请遵循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领取学籍异动(休学)手续单,并到校内各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二)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九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 复学学生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校领导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学校医院复查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教务处学籍异动(复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遇到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允许其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退学:
(一)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再继续休学者;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七天后即视同送达。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退学,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除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外,其它退学情形,由学院提出学生退学报告,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领取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或其他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其在校学过的课程成绩,分学期填好成绩单,送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五)退学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七)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八)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或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出国学习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因专业培养方案需要,可以申请出国学习。出国学习可分选拔、自费出国学习两种。
具体手续为:选拔出国学习,按上级有关出国学习文件精神,由学院推荐选拔,并将具体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自费出国学习,个人联系学习学校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报送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到学校国际交流处领取有关出国学习证明材料;到教务处领取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者,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九章 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果学生不在,可送交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诸方面合格,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送学校教务处复查审核合格,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规定条件者,按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符合毕业要求但未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6月初提出延缓毕业申请,经学校批准,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可在6月初提出降级申请,经学校批准,降至下一年级。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也没有提出降级申请,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经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或学位要求,可以申请补发相应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学生提前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及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业,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六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或辅修第二学位。
对主修专业以外所规定的辅修专业学科有特殊兴趣的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一般是各年级下学期)、规定的专业,提出辅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辅修相关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
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经审核主修专业准予毕业,同时所辅修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符合辅修专业毕业或学位要求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解释权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广西民族大学申请弹性学制的管理规定》(民大〔2006〕20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注册规定》(民大〔2006〕21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规定》(民大〔2006〕150号)、《广西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民大〔2006〕153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大〔2006〕162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选修免修缓修课程的规定》(民大〔2006〕163号)、《广西民族大学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民大〔2006〕164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细则》(民大〔2006〕165号)、《广西民族大学专科升本科学生学位课程成绩认定的意见》(民大〔2006〕166号)、《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文化基础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民大〔2006〕167号)、《广西民族大学体育特招学生管理办法》(民大〔2006〕172号)、《广西民族大学“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实施办法》(民大〔2006〕173号)、《广西民族大学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民大〔2006〕175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民大〔2009〕245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民大〔2011〕36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