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
民大〔2013〕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含2.00)。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审,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呈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
(四)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同意票票数达到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会议决议结果作出批复;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办理。
四、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如果有一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
(一)毕业时已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1.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2.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者;
3.在所修专业相关领域内取得特别突出成绩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排名前三),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申请国家专利(排名前三),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并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确认者;
4.体育类专业参加“全国体育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体育运动会”,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获得个人前四名或集体前三名奖励者,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励者;
5.艺术类专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文艺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文艺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
各类成绩、成果、奖项获得时间均截止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止。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成绩获得者。
五、从毕业日期起三个月内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者,可受理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六、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有以下舞弊作伪行为的,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七、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从2014届开始施行。原《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民大〔2010〕15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