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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民大党发[2014]51号)
2014-12-24 11:56   审核人:

民大党发〔201451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廉政风险防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122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20141222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纪发〔20120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广西民族大学《全面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民大党发〔2012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完善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主要内容:针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存在风险的薄弱环节,针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等管理权、处置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在全面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三方面存在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原则界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监督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建立由“预警、监控、考核、修正、处置”五个环节组成的预警监控机制,形成“风险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监督考核有依据、违反责任有惩处”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学校机关各单位(部、处、室、中心)和直属单位(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各学院(系、所、教研室)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是涉及人、财、物等管理权和处置权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依纪依法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

第六条  廉政风险排查的目的:要求学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岗位职责,梳理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规范岗位职责,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依据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查找、找准每项权力、每项工作及其具体工作岗位的风险点。

()编制“职权目录”。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明确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各类职权,对法定的职权进行分项梳理,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编制“职权目录”。

()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针对每个岗位和每一项职权,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对单位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等职权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内部职权行使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主要职责的工作流程图”。

第七条 廉政风险排查的方法:通过自己查找和组织审定等方式,找出廉政风险点。

()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点由班子讨论决定。

()查找单位和工作岗位风险。重点查找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行使人、财、物自由裁量权和管理权过程中,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造成权力滥用、权力失控的风险。

()查找领导干部和岗位个人风险。重点查找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查找有管理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查找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廉政风险按照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即:高等风险点、中等风险点和低等风险点。

评定风险点等级的原则是:

()与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人财物权紧密关系的风险;发生机率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确定为高等风险点。

()与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人财物权较为密切关系的风险;发生机率较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确定为中等风险点。

()与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人财物权有一定关系的风险;发生机率较小,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确定为低等风险点。

第九条  廉政风险点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高等级风险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中等级风险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低等级风险由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和业务的干部和教职工负责。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监控

第十条  廉政风险监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管理过程中,学校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制定相关防控措施。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针对不同类别的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政策法规、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针对学校层面存在的风险点。要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票决制度、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重要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等。深化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管理、物资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校产管理、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完善健全相关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特别是要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划,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单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点。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特别要制定制约权力运行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完善分权、控权的有效办法,规范权力行使。

()针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风险点。要建立健全教育、学习制度,通过开展党风廉政主题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活动等形式,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构筑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治校、廉洁从教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监督检查控制机制。加强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对于高等风险点,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中等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低等类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实施廉政风险点公示制度。要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院(部、处、馆、所)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校园网、校园公开栏、单位网页等途径,公开权力运行情况、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等,接受内外监督。

()加强对廉政风险的科技防控。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校内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将业务流程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完善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和在线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

()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风险点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跟踪监控,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的预警是学校各单位在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和监控过程中,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进行风险预警,化解风险,并及时上报学校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室)将监控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预警处置措施:

()对在岗的工作人员,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质询约谈、诫勉谈话以及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对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发送防控建议书、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纪委(监察室)。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委(监察室)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与预警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标准,结合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学校组织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是: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查找、评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有力。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学校各单位廉政风险的前期查找预防、中期监控预警、后期考核修正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学校各单位、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够认真自查自纠,查找问题准确,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结果运用有效,改进工作。相关档案材料齐全。

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

()个人自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每年结合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干部述职述廉,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单位自查。学校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风险防控管理职责情况;五是本单位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重点抽查。学校纪委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之中,同时不定期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综合评定后,将评定情况反馈相关单位。专项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职工民主测评,进行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结果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将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促其整改。

 

第八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修正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修正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和实施之后,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评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要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针对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暴露出的不规范行为,实施约谈诫勉警示,确保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纠正,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廉政风险。

 

第九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学校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范围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将本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对拒不落实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的单位,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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