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党发〔2014〕52号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2014年12月22日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广西民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同部署落实、同检查考核、同奖励惩处。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重点落实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化作风建设,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抓好班子带队伍等五个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任务分工;监督考核办公室设在纪委和监察室,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分别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处(部、处、室)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正职对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属人员(下设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对科级正职或部门经理及财会人员)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学期至少一次向校党委、校行政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向学校党委呈报干部定级、职务提拔建议之前,应征求校纪委、监察室对拟提拔人员的廉政鉴定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三)健全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或作廉政报告。
(四)加强廉洁教育。开展党的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弘扬淡泊名利、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扎实推进廉洁教育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五)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积极推进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六)强化监督制约。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设立党务、校务公开栏和信息公开网页,加强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公款出国、公款招待、公车配备等信息的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完善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定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九)带好班子,管好队伍。领导和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及时约谈,及时纠正。
(十)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和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部门、学院,深入师生员工,倾听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一)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落实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预算,落实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二)重视信访案件受理查办工作。做到重要信访亲自审阅批示、接访约谈,协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合法诉求。
支持校纪委按规定程序查办案件,及时将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应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其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落实。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十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会议,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或作廉政报告。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完成本部门(单位)和岗位职权梳理,业务(权力)运行流程制定、风险点查找、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工作,并督促落实。
(四)切实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解决和改进存在问题;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在年末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涉及本单位、本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
(二)协助党委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对学校各类权力规范运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四)严明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 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情况。
(七)按程序规定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办理信访举报件;完成上级交办、转办和督办的信访举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八)依纪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师职工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集体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12月下旬。以单位自查为基础,对照校纪委下发当年的《学校各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填写《考核测评表》和落实情况总结报告为印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检查考核小组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基本分为100分(有加分和扣分项),按总分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一般(60分-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经校纪委常委会议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测评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极对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评奖晋职、招生、考试、就业等法律法规,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八)违反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科学研究、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的;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挽回或者避免损失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或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修订)》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修订)》(民大党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