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民大纪发〔201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落到实处,促进学校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校各单位和党员干部,重点是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各单位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
1.领导干部在调查研究工作中,执行联系群众各项制度,调研的实效性和陪同人员及接待工作等情况;
2.各单位各种会议活动的数量,规模、时间和经费及会议质量等情况;
3.各单位公文印发的数量,篇幅、发文方式及公文质量等情况;
4.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中,申请审批,随行人员和出访时间、出访线路等情况;
5.新闻宣传报道中,单纯行踪性的新闻报道和会议消息报道比例及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情况;
6. “三公”经费支出和各种活动及其经费支出情况。
(二)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对群众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 上级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单位对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全面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将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自查整改情况作为每学期本单位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二)述职述廉评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剖析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评议。
(三)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等形式。
(四)财务监督。协调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计监督。协调审计室对各单位“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苗头的,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关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活动、新闻报道、勤俭节约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廉政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员同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非党员同志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选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