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内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大党发[2006]47号
学校各单位: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29日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高水平的民族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监督职责和责任
(一)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校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校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代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委员、校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各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规案件;
4.向校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学校纪委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校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和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学校纪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在以上监督中,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可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纪委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对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四)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的工作和负责人进行监督;
2.纪委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可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会、党委会提出或反映;也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三、监督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本校本部门、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报告和请示。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三)述职述廉
学校党委、纪委,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
(四)民主生活会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如实上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和整改的情况。
(五)信访处理
学校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开展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六)谈话和诫勉
学校党委、纪委领导应当经常与党委各部门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学校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应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委留存。
(七)舆论监督
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八)询问和质询
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九)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监督保障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者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商学校党委组织部解释。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院党发[199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