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民大党发[2006]48号
学校各单位: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29日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不准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改革开放的言论、声明、文章等。
二、不准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三、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不准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五、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六、不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七、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八、不准在党内搞非法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或借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不准在干部、教师、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准在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新生等行为。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或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
十三、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学校按规定分配给个人使用的除外);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十四、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营利活动:
(一)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五、不准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十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十八、不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十九、不准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十、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不准挪用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等款物。
二十一、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
二十二、不准违反上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不准违反学校的各项收费管理规定。
二十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阻挠或者干预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不准讲排场、比阔气,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擅自用公款配备和使用通讯工具。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广西民族学院委员会副处以上干部廉洁自律十条暂行规定》(民院党发[199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