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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大党发[2006]49号)
2014-02-20 10:57   审核人: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大党发[2006]49

 

学校各单位: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29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纪发[200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谈话类别、内容、程序和时间安排

()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其个人的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今后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提出基本要求。

3.谈话程序

⑴制定谈话方案。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拟订谈话对象、谈话内容和时间安排的方案,报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⑵签订承诺书。谈话结束后,签订《广西民族大学新任中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党委组织部,一份存校纪委,一份领导干部个人自存。

4.谈话时间安排

一般在任命或聘任文件下达之前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任命或聘任文件下达之后适当时间进行。

()领导干部岗位调整或免职前谈话

1.谈话对象

校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岗位或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向被谈话人宣布校党委对其调整岗位或免职的决定。实事求是地肯定其成绩和优点,说明调整岗位或免职原因,指出其存在的缺点或错误,提出今后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请被谈话人陈述意见。

3.谈话程序

由校党委组织部拟订谈话方案,报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4.谈话时间安排

一般在校党委作出领导干部调整岗位或免职决定之后,任免职文件下达之前进行。

()退休前谈话

1.谈话对象

退休的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谈话内容

肯定其在职在位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对其提出希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谈话程序

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拟订谈话方案,报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4.谈话时间安排

一般在领导干部退休的文件下达前进行。

()党委、纪委领导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1.谈话对象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谈话内容

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以及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3.谈话程序

⑴由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提出谈话名单,报党委、纪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⑵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目的和内容,请谈话对象陈述情况。

⑶彼此就某些工作和情况交换意见和看法。

⑷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时间安排

党委、纪委领导每年应至少与2个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时间可安排在年中或年末。

()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

发现有一般性不廉洁问题以及不如实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科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谈话内容

根据其存在的一般性不廉洁问题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要求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督促自查自纠。

3.谈话程序

由纪委办公室提出谈话名单,报纪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不良苗头性问题,或者有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⑵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⑶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⑷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⑸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⑺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谈话程序

⑴由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下达《诫勉通知书》,通知单位党组织和被诫勉干部本人。

⑵谈话时,应向被诫勉干部说明谈话目的和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要求被诫勉干部表明自己的态度。

⑶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3.谈话时间安排

一般在发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进行。 

二、谈话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谈话要周密安排,必要时事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通知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单位。

()谈话人为校党委、纪委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应派一名负责人列席并记录。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记录要经本人核实签字,由谈话机关留存。

()谈话一般个别进行。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也可集体进行。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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